第2种观点: 1.为全体社会成员提供的公共福利2.为本单位、本行业从业人员及其家属提供的职业福利3.专为老年人提供的老年福利4.为婴幼儿、少年儿童提供的儿童福利5.为妇女提供的妇女福利6.为残疾人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法律依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社会福利分类:三分法分类:剩余性社会福利,财政福利和职业福利;制度性社会福利,工业成就--表现模式和制度再分配模式;二分法分类:剩余性社会性福利与制度性社会福利;积极的社会福利与消极性的社会福利;公共福利与私人福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满足生存与安全需要的福利。如住房福利,生活照顾福利,医疗护理福利。(2)满足尊重与享受需要的福利。如建立适合老年生活和活动的配套设施;在参观、游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方面为老年人提供优待和照顾。(3)满足发展需要的福利。如国家发展老年教育事业,办好各类老年学校,为老年人继续受教育提供方便。法律依据:《新老年益保障法全文》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会福利。国家鼓励地方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国家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农村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
第2种观点: 1、满足生存与安全需要的福利。如住房福利,生活照顾福利,医疗护理福利。2、满足尊重与享受需要的福利。如建立适合老年生活和活动的配套设施;开展适合老年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生活;在参观、游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方面为老年人提供优待和照顾。3、满足发展需要的福利。如国家发展老年教育事业,办好各类老年学校,为老年人继续受教育提供方便;国家为老年人参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创造条件,发挥老年人的专长和作用。老年人福利是国家或社会在法律和范围内,在居民住宅、公共卫生、环保、基础教育领域,向全体公民普遍提供资金帮助和优价服务的社会性制度。它表现为国家及社会团体兴办的多种福利设施、提供的社会服务以及各项社会福利事业。老年社会福利是国家为改善老年人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所提供的福利项目、设施和服务的总称。老年社会福利具有特殊性,其享受对象是丧失劳动能力、体弱多病的老年人,其内容必须符合老年人的生理和心理特点,需要国家和社会予以特殊考虑和照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会福利。国家鼓励地方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国家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农村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第三十四条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金、医疗待遇和其他待遇应当得到保障,有关机构必须按时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拖欠或者挪用。国家根据经济发展以及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等情况,适时提高养老保障水平。第三十五条 国家鼓励慈善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老年人提供物质帮助。第三十六条 老年人可以与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养老机构等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或者其他扶助协议。负有扶养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按照遗赠扶养协议,承担该老年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满足生存与安全需要的福利。如住房福利,生活照顾福利,医疗护理福利。(2)满足尊重与享受需要的福利。如建立适合老年生活和活动的配套设施;在参观、游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方面为老年人提供优待和照顾。(3)满足发展需要的福利。如国家发展老年教育事业,办好各类老年学校,为老年人继续受教育提供方便。法律依据:《新老年益保障法全文》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会福利。国家鼓励地方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国家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农村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社会福利分类:三分法分类:剩余性社会福利,财政福利和职业福利;制度性社会福利,工业成就--表现模式和制度再分配模式;二分法分类:剩余性社会性福利与制度性社会福利;积极的社会福利与消极性的社会福利;公共福利与私人福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广义的社会福利是指提高广大社会成员生活水平的各种和社会服务,旨在解决广大社会成员在各个方面的福利待遇问题。(二)狭义的社会福利是指对生活能力较弱的儿童、老人、母子家庭、残疾人、慢性精神病人等的社会照顾和社会服务。社会福利所包括的内容十分广泛,不仅包括生活、教育、医疗方面的福利待遇,而且包括交通、文娱、体育、欣赏等方面的待遇。社会福利是一种服务和服务措施,其目的在于提高广大社会成员的物质和精神生活水平,使之得到更多的享受。同时,社会福利也是一种职责,是在社会保障的基础上保护和延续有机体生命力的一种社会功能。国家劳动法对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和福利作出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条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第七十一条 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第七十三条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二)患病、负伤;(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并负有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实施监督。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的设立和职能由法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第七十五条 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国家提倡劳动者个人进行储蓄性保险。第七十六条 国家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兴建公共福利设施,为劳动者休息、休养和疗养提供条件。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满足生存与安全需要的福利。如住房福利,生活照顾福利,医疗护理福利。2、满足尊重与享受需要的福利。如建立适合老年生活和活动的配套设施;开展适合老年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生活;在参观、游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方面为老年人提供优待和照顾。3、满足发展需要的福利。如国家发展老年教育事业,办好各类老年学校,为老年人继续受教育提供方便;国家为老年人参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创造条件,发挥老年人的专长和作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会福利。国家鼓励地方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国家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农村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第三十四条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金、医疗待遇和其他待遇应当得到保障,有关机构必须按时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拖欠或者挪用。国家根据经济发展以及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等情况,适时提高养老保障水平。第三十五条 国家鼓励慈善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老年人提供物质帮助。第三十六条 老年人可以与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养老机构等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或者其他扶助协议。负有扶养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按照遗赠扶养协议,承担该老年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满足生存与安全需要的福利。如住房福利,生活照顾福利,医疗护理福利。(2)满足尊重与享受需要的福利。如建立适合老年生活和活动的配套设施;在参观、游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方面为老年人提供优待和照顾。(3)满足发展需要的福利。如国家发展老年教育事业,办好各类老年学校,为老年人继续受教育提供方便。法律依据:《新老年益保障法全文》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会福利。国家鼓励地方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国家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农村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满足生存与安全需要的福利。如住房福利,生活照顾福利,医疗护理福利。(2)满足尊重与享受需要的福利。如建立适合老年生活和活动的配套设施;在参观、游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方面为老年人提供优待和照顾。(3)满足发展需要的福利。如国家发展老年教育事业,办好各类老年学校,为老年人继续受教育提供方便。法律依据:《新老年益保障法全文》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会福利。国家鼓励地方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国家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农村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
第2种观点: 老年人在服务方面可享受下列社会优待有: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要;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建设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等。【法律依据】《老年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国家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要。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给予补贴。有关部门制定医疗保险办法,应当对老年人给予照顾。第三十地方各级和有关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将养老服务设施纳入城乡社区配套设施建设规划,建立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活动、日间照料、疾病护理与康复等服务设施和网点,就近为老年人提供服务。发扬邻里互助的传统,提倡邻里间关心、帮助有困难的老年人。鼓励慈善组织、志愿者为老年人服务。倡导老年人互助服务。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为全体社会成员提供的公共福利;2、为本单位、本行业从业人员及其家属提供的职业福利;3、专为老年人提供的老年福利;4、为婴幼儿、少年儿童提供的儿童福利;5、为妇女提供的妇女福利;6、为残疾人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制定本法。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满足生存与安全需要的福利。如住房福利,生活照顾福利,医疗护理福利。(2)满足尊重与享受需要的福利。如建立适合老年生活和活动的配套设施;在参观、游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方面为老年人提供优待和照顾。(3)满足发展需要的福利。如国家发展老年教育事业,办好各类老年学校,为老年人继续受教育提供方便。法律依据:《新老年益保障法全文》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会福利。国家鼓励地方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国家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农村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
第2种观点: 国家对老年人的补贴主要包括养老金、医疗保险、社会救助和优待等多种形式。养老金是老年人最主要的福利,医疗保险可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社会救助则致力于帮助困难老年人解决生活问题,优待包括购票优惠、博物馆门票减免等。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老龄化加剧,老年人福利也越来越受到关注。养老金是老年人最主要的福利,根据不同地区和个人缴纳基数,每个月可获得一定数额的退休金,供其支付生活费用。医疗保险可以提供老年人基本医疗服务,减轻他们的经济压力。社会救助则主要是针对生活有困难的老年人,通过临时救助、住院救助、护理救助、供养救助等形式进行救助。优待包括购票优惠、博物馆门票减免等,旨在增强老年人生活质量和幸福感。哪些老年人可以享受国家的养老补贴?我国养老补贴一般适用于60周岁以上或者在职期间不能正常工作的退休人员。同时,对于某些特殊的老年人群体,如独居、空巢、重度残疾、患有特定疾病等,会有进一步的救助措施。具体参照当地相关法规,但总体来说,养老补贴适用于有需要的老年人。国家对老年人的补贴主要是为了帮助老年人应对日益加重的生活压力,保障他们的基本福利和权益。但不同地区和不同阶层之间的差异依然存在,所以需要继续努力,完善养老保障制度,让更多的老年人享受到更好的生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益保障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第3种观点: 一、我国老年人享受的社会福利1、老年社会福利有: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以及失业保险等社会福利。老年人在在职时,部分福利的费用可以由老年人和用人单位共同缴纳,但福利由老年人享有。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一、养老保险国家通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有关组织必需按时足额支付养老金,不得无故拖欠和挪用。同时根据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的提高和职工工资增长的情况,国家要不断增加老年人的养老金。二、医疗保险国家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要。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给予补贴。有关部门制定医疗保险办法,应当对老年人给予照顾。三、护理保障工作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应当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四、基本生活、医疗、居住或者其他救助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地方各级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对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的老年人,由地方各级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五、住房保障制度地方各级在实施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住房保障制度或者进行危旧房屋改造时,应当优先照顾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六、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会福利。鼓励地方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并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农村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老年人福利是国家或社会在法律和范围内,在居民住宅、公共卫生、环保、基础教育领域,向全体公民普遍提供资金帮助和优价服务的社会性制度。它表现为国家及社会团体兴办的多种福利设施、提供的社会服务以及各项社会福利事业。老年社会福利是国家为改善老年人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所提供的福利项目、设施和服务的总称。老年社会福利具有特殊性,其享受对象是丧失劳动能力、体弱多病的老年人,其内容必须符合老年人的生理和心理特点,需要国家和社会予以特殊考虑和照顾。为做好老年福利工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会福利。国家鼓励地方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国家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农村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满足生存与安全需要的福利。如住房福利,生活照顾福利,医疗护理福利。2、满足尊重与享受需要的福利。如建立适合老年生活和活动的配套设施;开展适合老年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生活;在参观、游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方面为老年人提供优待和照顾。3、满足发展需要的福利。如国家发展老年教育事业,办好各类老年学校,为老年人继续受教育提供方便;国家为老年人参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创造条件,发挥老年人的专长和作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会福利。国家鼓励地方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国家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农村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第三十四条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金、医疗待遇和其他待遇应当得到保障,有关机构必须按时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拖欠或者挪用。国家根据经济发展以及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等情况,适时提高养老保障水平。第三十五条 国家鼓励慈善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老年人提供物质帮助。第三十六条 老年人可以与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养老机构等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或者其他扶助协议。负有扶养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按照遗赠扶养协议,承担该老年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满足生存与安全需要的福利。如住房福利,生活照顾福利,医疗护理福利。(2)满足尊重与享受需要的福利。如建立适合老年生活和活动的配套设施;在参观、游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方面为老年人提供优待和照顾。(3)满足发展需要的福利。如国家发展老年教育事业,办好各类老年学校,为老年人继续受教育提供方便。法律依据:《新老年益保障法全文》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会福利。国家鼓励地方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国家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农村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满足生存与安全需要的福利。如住房福利,生活照顾福利,医疗护理福利。2、满足尊重与享受需要的福利。如建立适合老年生活和活动的配套设施;开展适合老年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生活;在参观、游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方面为老年人提供优待和照顾。3、满足发展需要的福利。如国家发展老年教育事业,办好各类老年学校,为老年人继续受教育提供方便;国家为老年人参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创造条件,发挥老年人的专长和作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会福利。国家鼓励地方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国家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农村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第三十四条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金、医疗待遇和其他待遇应当得到保障,有关机构必须按时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拖欠或者挪用。国家根据经济发展以及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等情况,适时提高养老保障水平。第三十五条 国家鼓励慈善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老年人提供物质帮助。第三十六条 老年人可以与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养老机构等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或者其他扶助协议。负有扶养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按照遗赠扶养协议,承担该老年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第2种观点: 老年人在服务方面可享受下列社会优待有: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要;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建设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等。【法律依据】《老年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国家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要。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给予补贴。有关部门制定医疗保险办法,应当对老年人给予照顾。第三十地方各级和有关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将养老服务设施纳入城乡社区配套设施建设规划,建立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活动、日间照料、疾病护理与康复等服务设施和网点,就近为老年人提供服务。发扬邻里互助的传统,提倡邻里间关心、帮助有困难的老年人。鼓励慈善组织、志愿者为老年人服务。倡导老年人互助服务。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满足生存与安全需要的福利。如住房福利,生活照顾福利,医疗护理福利。(2)满足尊重与享受需要的福利。如建立适合老年生活和活动的配套设施;在参观、游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方面为老年人提供优待和照顾。(3)满足发展需要的福利。如国家发展老年教育事业,办好各类老年学校,为老年人继续受教育提供方便。法律依据:《新老年益保障法全文》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会福利。国家鼓励地方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国家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农村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满足生存与安全需要的福利。如住房福利,生活照顾福利,医疗护理福利。(2)满足尊重与享受需要的福利。如建立适合老年生活和活动的配套设施;在参观、游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方面为老年人提供优待和照顾。(3)满足发展需要的福利。如国家发展老年教育事业,办好各类老年学校,为老年人继续受教育提供方便。法律依据:《新老年益保障法全文》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会福利。国家鼓励地方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国家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农村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是指老年人依据和法律应当享有的各种权益。权益是指权利和利益。所有公民都享有的权利和利益,老年人也同样享有。老年人作为特殊群体,根据其自我特点和需要,还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权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益保障法》 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会福利。国家鼓励地方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国家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农村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
第3种观点: 一、我国老年人享受的社会福利1、老年社会福利有: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以及失业保险等社会福利。老年人在在职时,部分福利的费用可以由老年人和用人单位共同缴纳,但福利由老年人享有。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一、养老保险国家通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有关组织必需按时足额支付养老金,不得无故拖欠和挪用。同时根据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的提高和职工工资增长的情况,国家要不断增加老年人的养老金。二、医疗保险国家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要。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给予补贴。有关部门制定医疗保险办法,应当对老年人给予照顾。三、护理保障工作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应当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四、基本生活、医疗、居住或者其他救助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地方各级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对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的老年人,由地方各级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五、住房保障制度地方各级在实施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住房保障制度或者进行危旧房屋改造时,应当优先照顾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六、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会福利。鼓励地方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并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农村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满足生存与安全需要的福利。如住房福利,生活照顾福利,医疗护理福利。2、满足尊重与享受需要的福利。如建立适合老年生活和活动的配套设施;开展适合老年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生活;在参观、游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方面为老年人提供优待和照顾。3、满足发展需要的福利。如国家发展老年教育事业,办好各类老年学校,为老年人继续受教育提供方便;国家为老年人参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创造条件,发挥老年人的专长和作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会福利。国家鼓励地方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国家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农村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第三十四条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金、医疗待遇和其他待遇应当得到保障,有关机构必须按时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拖欠或者挪用。国家根据经济发展以及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等情况,适时提高养老保障水平。第三十五条 国家鼓励慈善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老年人提供物质帮助。第三十六条 老年人可以与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养老机构等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或者其他扶助协议。负有扶养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按照遗赠扶养协议,承担该老年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是职工医保参保人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并对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的计入方式和个人负担医疗费的比例给予适当照顾和倾斜。二是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补助标准稳步提高的基础上(2019年各级财政对城乡居民医保年度人均补助由2018年的490元提至520元),部分地区还对老年人在财政补助上进行倾斜照顾。三是结合老年人的患病状况,各地将一些慢性病(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家庭病床医疗服务项目等纳入支付范围并提高报销比例。2019年,国家医保局等4部门印发了《关于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将老年人常见的高血压、糖尿病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范围内支付比例50%以上。四是医疗救助对包括老年人在内的低保、特困人员、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资助参保的基础上,还将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纳入了资助范围。此外,为解决失能老年人的照护问题,国家还探索建立了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并于2019年进一步研究扩大试点范围。法律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建立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的指导意见》 第二条 第五款 加强长期照护服务。探索建立从居家、社区到专业机构的失能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模式。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为失能老年人上门开展健康评估和健康服务。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区嵌入式为老服务机构发展。依托护理院(站)、护理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具备提供长期照护服务能力的社区日间照料中心、乡镇敬老院等养老机构,为失能老年人提供长期照护服务。鼓励各地通过公建民营、购买服务、发放运营补贴等方式,支持各类医养结合机构接收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
Copyright © 2019- syda.cn 版权所有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