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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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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成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行规、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可见,无效合同是已经成立的合同,是欠缺生效要件的合同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不受国家法律保护。

一、合同无效的原因

1、订立合同主体不合格,表现为:

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且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的,该合同无效,但有例外:纯获利益的合同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需追认,合同当然有效;

b、代理人不合格且相对人有过失而成立的合同,该合同无效;

c、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且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该合同无效。

2、订立合同内容不合法,表现为:

a、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b、违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

c、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d、以合法形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

e、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无效。但有两例外:事后经权利人追认的,有效;事后取得处分权的,有效。

3、意思表示不真实,即意思表示有瑕疵,如: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无效。

二、无效合同的法律特征

1、无效合同有违法性。

2、对无效合同实行国家干预。

3、无效合同具有不得履行性。

4、无效合同自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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