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必要材料: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居民户口簿
非必要材料:家庭成员关系证明材料、低保证、低保边缘证、军人退出现役证明材料、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证明材料残疾人证、1一8级《残疾军人证》、随军家属证明材料、高等学校毕业证书、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技工院校毕业证书、高级工(三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国外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法律依据: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 (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第四十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制定专门的就业援助计划,对就业援助对象实施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本规定所称就业援助对象包括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就业困难对象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零就业家庭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 对援助对象的认定办法,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就业援助对象范围制定。
第四十一条 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可以向所在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经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确认属实的,纳入就业援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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